新生兒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生兒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新生兒監護人是父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權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被監護人須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監護人的職責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不能由當事人約定。
三、父母失去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孩子,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將孩子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孩子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孩子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孩子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孩子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3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孩子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孩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孩子合法權益行為的。
四、監護人給新生兒上户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3、擬入户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4、政策內生育一孩的,提供母親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政策內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審批表(複印件1份,驗原件);
事實上,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都是父母,只要父母有監護能力,就必須要履行對孩子的監護義務,父母怠於履行監護職責,給孩子造成惡劣影響的,有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他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或者有關組織,也可以申請撤銷父母的監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