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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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撫養協議的特點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的特點是什麼?

1、遺贈扶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扶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扶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扶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

4、遺贈扶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於協議的履行。

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規定是什麼?

1、遺贈扶養協議實質是雙務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應性。從履行義務的角度看,一方面,扶養人應對遺贈人履行生養死葬的義務;另一方面,遺贈人應當將協議約定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這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種十分重要的一條。

2、協議訂立後,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以補償。

3、對於扶養人拒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遺贈人可以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的釋義: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即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的財產於死後贈與扶養人的協議。扶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經濟組織。“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撫養協議在我們國家是存在着比較特殊的性質的,因為它並不是一般的協議,是涉及到人身方面的性質的,但是同時也需要了解到的,必須是和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員來進行簽訂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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