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及其特徵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7.2K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及其特徵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的概念及其特徵是什麼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受扶養人和扶養人之間訂立的關於扶養人承擔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義務,受扶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有兩種:一種是公民與公民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另一種是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種獨特的法律關係,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須由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遺贈扶養協議屬於一種特殊的合同關係,已有效成立的遺贈扶養協議,如需要變更或解除,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的變更或解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雙務的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所確立的法律關係是主題間的一種有償互利關係。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待互動的特徵,即雙方即享有權利同時承擔義務,任何一方享受權力者應履行一定義務,履行義務以享有權利為前提,享受權利以履行義務為條件。扶養人由負責受扶養人的生老死葬的義務,受扶養人也有將自己的財產一贈給扶養人的義務。遺贈中的受遺贈人並不承擔對遺贈人的生前扶養和死後安葬的義務。遺贈扶養協議雖未雙務的法律行為,但雙方義務發生效力的時間不同。扶養人的義務是自協議簽訂之日起生效,受扶養人即得要求扶養人履行義務。而受扶養人的義務是於其死後才能生效,在受扶養人死亡前扶養人不得要求扶養人將其財產歸己所有。

3、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性的要試法律行為。

遺贈扶養協議自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即可發生效力。當然,遺贈扶養協議於受扶養人死亡後才能發生遺贈的效力。遺贈扶養協議是要式的法律行為,須以特定的方式作為才能發生效力。關於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民法典中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通常認為,遺贈扶養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作出,而不能用口頭形式。

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都同意,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解除的方式也是一樣的,可以採用口頭的,也可以採用書面的;有條件的情況下,建議採用書面形式,這樣可以避免以後有任何的法律糾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