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失明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能否獲得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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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失明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能否獲得撫養權?

近年來,離婚率越來越高,因為離婚而產生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其中最具有爭議的就是撫養權的問題。父母雙方離婚後,大多數父母都想要獲得子女的撫養權,關於撫養權的判定雖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實際過程中的特殊情況很多,判定結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那麼女方失明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應該怎麼判定呢?下面請看有關撫養權的詳細解答。

一、殘疾人撫養權判定:

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在確定其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人時,可優先考慮有撫養能力且要求撫養子女的殘疾人一方的意願。法律賦予了殘疾人一方優先於另一方的撫養選擇權。但是有個前提,你一定要有撫養能力。如果一個高位截癱的殘疾人自己需要人照顧,那想得到撫養權是很難的。

二、一般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遵循以下原則:

1、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父母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予准許。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對單方負擔全部撫育費的請求,不予准許。

三、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

父母離婚後,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

四、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1、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2、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想要獲得撫養權是很困難的,法院在判定子女的撫養權時,在雙方情況相同的情況下,一般會偏向與女方,但是考慮更多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雖然殘疾人也可以獲得撫養權,但是是在殘疾情況不影響撫養能力時,並且最好是還要有固定的收入。離婚對於孩子的成長會造成很大的不良影響,在考慮離婚時也應該考慮好孩子的承受能力,儘量讓孩子慢慢接受,不造成孩子的逆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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