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撫養權歸父方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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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撫養權歸父方的情形有哪些

在有一個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中,要是剛好父母打算離婚的話,則此時註定只能由其中一方實際撫養子女,而另一方則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對撫養權進行爭奪,那實踐中,一般孩子撫養權歸父方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孩子撫養權歸父方的情形有哪些

雖然在實際生活中嬰兒哺乳期因人而異,由於《子女撫養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司法實踐中通常將“哺乳期內的子女”理解為兩週歲以下的嬰幼兒。父母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生活環境明顯對子女撫養不利;母親工作性質特殊,不便於撫養子女;或者母親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法院判決後撫養權能變更嗎

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 ,一般不能改變。

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對於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又作了一些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2、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3、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換言之也就是母親沒有實際獲得撫養權,之後需要根據協商確定的撫養費數額進行支付。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時子女的撫養權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歸誰撫養就歸誰撫養 ,一般不能改變。但為了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使兒童能夠健康成長,還是可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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