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協議確認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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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協議確認監護人

我國的法律中,對於監護人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當今社會很多問題會涉及到監護人的責任與義務,特別是對於未成年人,監護人不僅要保證他的安全,同樣也有着代替他行使一些權力與義務。法律上對於監護人有着一些要求,那麼我們需要如何協議確認監護人呢。

如何協議確認監護人?依照《民法通則》確定監護人時,應依據監護人的監護順序、監護能力、對被監護人有利等因素認定。監護人是從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生活、健康、成長有利等方面從近親屬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監護能力的下列人員中確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監護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擔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之間應有書面的約定。監護人分為三種: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

《民法總則》中監護人制度的體系設計

雖然在《民法通則》第二十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有規定“撤銷監護權人資格”的條款,但卻規定得較為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實務中,“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等字眼都比較籠統模糊,甚至到法院起訴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起訴主體的困難,法院在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處理這類案件也極其謹慎。

但現實中的一個個案件又急需解決,於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次《民法總則》在修訂過程中將該文件中的部分內容予以概括吸收,提煉上升為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我國監護人制度的體系設計,將監護人資格的進入、退出、有條件地再次進入等方面均做了具體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在民法總則部分,再配以具體實施細則的文件(如前述四部門聯合發佈的意見)將制度落地生根,使監護權部分內容更加豐富完整,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也讓撤銷監護權資格訴訟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更加容易落到實處。

在《民法總則》有了撤銷監護權這一指導性原則的情況下,下面的措施實施起來也就更有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向。

1、“誰來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

根據《意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部門’,在找不到其他主體部門時,它就必須作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主體部門。”

2、“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

《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概括為三種情形: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意見》第三十五條進一步將其細化為,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3、怎樣恢復監護人資格?

《民法總則》第三十八條將其概括為:“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意見》第三十八條將其進一步細化為:“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證據。”這樣規定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儘量減少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數量,儘可能地維護親情,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實意願,促使未成年人迴歸家庭。

同時,《意見》也對一些情形作了永久剝奪監護資格的規定:

(一)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後果的;

(三)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對部分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

未成年人並不是他們父母的私有財產,可以關起門來任憑處置,他們是祖國未來的希望,是社會成員的一分子,也享有家庭生活中最基本的民事權利保障。如果他們的父母不履行或無法正確履行其監護職責,那麼國家機關在追究其父母法律責任的同時,也會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將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義務交由民政局或其他組織來承擔,進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可以知道監護人是分為法定監護人,委託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的,對於未成年來説,監護人就是他的父母,然後根據親屬關係依次都有擔當監護人的義務。而對於社會上的一些特殊情況,監護人的認定都是需要根據法律來規定的,這就需要一些有關行政部門的幫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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