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人如何確定 - 委託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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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監護人如何確定,委託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委託監護人是指監護人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我國法律對委託監護人有明確的規定,而且限制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那麼委託監護人如何確定呢?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委託監護人如何確定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

二、委託監護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見,在委託監護的情形下,首先是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只有在受託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受託人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監護人如何確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四、監護人能處分被監護人財產嗎

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委託監護人可以由父母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也可以由法定監護人委託他人行使監護權,若發生損害責任,監護人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如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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