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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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1、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並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後才是法定繼承。

2、遺贈撫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撫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佔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撫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並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撫養費用。撫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如果撫養人不盡撫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撫養人的財產,經被撫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撫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撫養人不認真履行撫養義務,致使被撫養人經常處於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撫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後果:一是撫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撫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撫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撫養人已支付的撫養費用。

4、遺贈撫養協議簽訂後,遺贈人與其子女、撫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因此而解除。

二、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當然了,遺贈撫養協議肯定也得符合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才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決定把自己的遺產贈予對方,那麼在當事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還是可以撤銷遺贈的。所以,遺贈撫養協議生效要具備的條件是受贈人也同意相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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