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和落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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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與婚生子女相對的一個詞,因為父母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導致很多非婚生子女的撫養以及落户存在很大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解答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和落户問題。

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和落户問題

1、非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婚姻法第25條)。據此,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和母親均有權(也有義務)撫養孩子,一般來説,參照婚姻法第36條第3款之規定,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母親生活為原則。不隨孩子生活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未經孩子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送養孩子(收養法第10條)。

2、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記問題。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擁有登記入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該項權利(户口登記條例第7條)。可是,非婚生子女的户口登記地當歸何處呢?嚴格的説,非婚生子女的户口可以隨母親也可以隨父親登記。一般來説,各地政府均有相應規定,比如,北京市政府關於非婚生子女户口登記辦法規定,非法生育的孩子登記入户時,須提供《醫學出生證明》、生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薄》、生父母《居民身份證》、嬰兒母親所在地《徵收社會撫養費收據》、親子鑑定證明及《結婚證》(婚內非法生育),其中,有幾項要求是不合理的,至少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比如,嬰兒母親所在地和父親所在地計生委均為收費機關,不應該刻意區分(北京市是為了限制“外來妹”生子後登記為北京户口);親子鑑定不能作為親子關係的唯一證據,法院的父子或者母子關係判決也應當可以作為入户依據;規定中模糊了一個關鍵問題,嬰兒是否可以隨父親入户。而實際上,國務院1958年頒佈的《户口登記條例》中已經明確了嬰兒常住地登記入户規定,所以,北京市政府無權作出與之衝突的規定----要求非婚生嬰兒在京外父母一方登記入户。而婚內合法生育之孩子則可以在北京辦理入户,更進一步現露歧視非婚生子女之端倪。

3、法院依法判決撫養權歸父母一方所有之後,嬰兒入户登記是否需要親子鑑定證明?我們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其效力遠遠大於一直親子鑑定;據此,不論父母是否出具親子鑑定證明,只要擁有該類判決,户籍管理部門就不能因為沒有親子證明而拒絕為非婚生子女辦理户口登記。況且,法院判決一方撫養非婚生子女後,撫養孩子的一方户口所在地(限經常居住地與常住地一致)實質上就成為非婚生子女的常住地,那麼,依據《户口登記條例》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則應當在該常住地辦理户口登記。

對於非婚生子女,我國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享受與婚生子女一樣的權益義務。所以在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上,一般是按照婚生子女撫養來處理的。而在非婚子女落户方面,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擁有登記入户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該項權利。本文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希望能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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