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子女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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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子女撫養權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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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女撫養權

由於父母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非婚生子女往往讓許多人“另眼相看”,承受着不該承擔的壓力。那麼,為了親自撫育非婚生子女,給孩子更多的關愛和温暖,當事人需要多照顧孩子,與孩子增進感情。同時,需要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證明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穩定、對方收入不穩定長期離家不回;

(六)對方有不良嗜好、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對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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