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發放標準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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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發放標準都有哪些?

一、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發放標準都有哪些?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一般情況下,這些事實能夠通過庭審調查的程序查明,具體操作時應着重調查以下三個內容:

一是被撫養子女的人數及子女的實際情況,因為被撫養人數量和實際情況的不同,最終參照標準適用的比例也不同。如果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高於20%—30%,但最高一般不得超過50%。

二是撫養人的具體收入情況,被撫養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收入是多少,都需要在庭審中具體查明。對於無固定收入的,須查明撫養人當年總收入的情況或是撫養人所從事的相同行業平均收入情況。

三是對特殊情況進行查明,如一次性給付全部撫養費的,需要對撫養人是否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進行審查。對以財物折抵撫養費的,需查明一方當事人是否屬於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的情況,等等。

二、離婚後父母的探視權規定?

夫妻離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相應的就取得了探視權。《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由此可知,探視權是一方的法定權利,與另一方的撫養權同時成立。如果探視人、扶養人、孩子三者就探視問題無法取得一致意見,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孩子不同意探視,那麼探視人就不能行使探視權。如果扶養人不同意探望人探望孩子,探視人則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就會把扶養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使扶養人配合探視人探望未成年人

按照規定未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取得孩子的探視權,可以在離婚之後看孩子。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如果孩子不允許探視,那麼其探視權會被取消,如果孩子的法定撫養人不允許探視,探視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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