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給付存在的誤區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4W
離婚後孩子撫養費給付存在的誤區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的費用。而部分當事人概念混淆,在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往往要求對方另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其他費用。
實踐中,法院一般會考慮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數額,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實踐中,部分年滿18週歲的成年子女起訴父母要求支付諸如大學學費或生活費等費用,在被告有能力並願意繼續支付的情況下,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爭議較大的,法院一般會從親情維繫、子女成長成才的角度調解,盡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