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寫監護人可以寫誰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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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寫監護人可以寫誰的名字?


由於未成年人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在我國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是需要有監護人的。我們知道,未成年人正處於求學階段,而在入學時,學校會要求學生入學時填寫其監護人。那入學寫監護人可以寫誰的名字?本站小編將通過以下文章為您説明,一起來看看吧。

一、入學寫監護人可以寫誰的名字?

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其父母,沒有父母的,則由其祖父母或兄姐擔任,如果該未成年人並無親屬,則監護人可以由其所在街道或單位的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以及財產進行監護,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

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於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係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衝突時保護後者的權益,並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為其父母,沒有父母的,則由其祖父母或兄姐擔任,如果該未成年人並無親屬,則監護人可以由其所在街道或單位的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以及財產進行監護,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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