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支付撫養費到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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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支付撫養費到什麼時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離婚後,一方有撫養孩子的義務,另一方就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而且明確規定撫養費應當支付到年滿十八週歲止。那如果子女十八歲後仍在求學,學費由誰承擔,也就是説應該支付撫養費到什麼時候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應該支付撫養費到什麼時候

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週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

此外,對於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後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18週歲。對於孩子上大學期間的費用,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同時,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還明確指出,孩子超過18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第一,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第二,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沒有繼續履行撫養的義務。

當前法院在判決離婚案件時,一般做法是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協議。只要雙方有協議,法院認定它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協議中對撫養費支付突破了18歲,支付方同意負擔子女全部或部分的大學學費,法院也會予以認可。但是,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法院在判決撫養費上還是會遵循18週歲的年齡限制。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換言之父母應該支付撫養費一般是到自己18週歲成年的時候為止。不過現實中,有的情況下即使子女已經成年的話,但此時卻沒有獨立生活,而父母也有給付能力的話,那麼也是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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