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需要支付到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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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後撫養費需要支付到什麼時候

離婚後撫養費需要支付到什麼時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不支付撫養費的後果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的,可以向第一審法院報告,由第一審法院教育、警告不履行判決的一方,督促其履行撫養義務。前夫仍不聽勸告、不受教育、不執行判決的,依照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可以向第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負擔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教育費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人民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如果有固定收入,一般可按月收入總額的20%-30%繳納維修費。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收入總額的50%。沒有固定收益的,可以按照當年總收益或者同行業平均收益,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維修費的金額。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當事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期限,需要區分原則和例外兩種情況。原則上支付撫養費只需要到子女年滿18週歲,也就是子女成年的時候。不過,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由於18歲的時候多數子女正處於求學階段,自身也不能獨立生活,因而大部分父母至少還是會繼續支付撫養費到子女完成學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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