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送人撫養怎麼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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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送人撫養怎麼要回來?

小孩送人撫養怎麼要回來?

如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正式的送養和收養手續的,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權歸孩子的親生父母所有,您可以主張要回;雙方都要協商好,必須要給對方一筆撫養費。

送養人送養子女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收養孩子的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係,因此,它有着嚴格的法定條件和程序。收養行為生效,便產生了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係,二是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係同時消滅。

綜合上面所説的,送人撫養自己的小孩子是我國會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是送人撫養必須要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這樣子的收養關係才算是正常的,合法的,但對於已經正式辦理了收養手續,那麼就意味着自己放棄了孩子的監護權,如果想對於以後再要回來的話,就是不可能的,所以,在送養孩子的時候要想清楚,以免自己後悔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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