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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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包括什麼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規定,撫養費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父母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而確定的,合理的撫養費用,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正常給付期限到子女十八週歲為止,但如果子女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並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而子女有下列情形的,並且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可以起訴要求增加: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因此,離婚後撫養費的數額應當考慮的方面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實際需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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