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費當事人是否一定要當場出現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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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當事人是否一定要當場出現在法庭上

離婚糾紛只增不減,對於沒有子女的家庭只需要分割財產即可,對於有子女的家庭來説,離婚中子女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當一方割捨不掉孩子的撫養權,或是一方吝嗇於金錢,那麼打官司解決撫養費的問題變得常見。那麼在子女的撫養費問題中,子女撫養費當事人是否一定要當場出現在法庭呢?

一、撫養費糾紛當事人不出庭可以嗎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委託律師或代理人出庭後,自己可以不用出庭。但是,當涉及到人身關係的訴訟時,例如當事人需要解除婚姻的,那麼是一定要出庭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撫養費糾紛涉及到個人人身關係,因此這類案件屬於是被告必須到庭的案件,開庭審判時被告應當參加庭審,不能委託律師全權代理。

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就無法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的,法院可以傳喚當事人參加庭審,如果兩次傳喚後還不到庭的,那麼,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傳。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1、《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4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75條規定,拘傳必須用拘傳票,並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當向被拘傳人説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

3、《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拒認私生子怎麼確認親子關係?

因為父母子女的親子關係不確定的,可以要求做親子鑑定。親子鑑定即通過血型或dna測試等鑑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緣關係。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所以,若孩子的父親/母親拒絕承認孩子為其親生子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親子關係,只要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法院會確認親子關係成立的。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從法律條文中,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權利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因而,在司法實踐中,主體界定就顯得尤為關鍵。

首先,關於“未成年的子女”,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18週歲成年,那麼18週歲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們理所當然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但是其中有一個例外,16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視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權利,承擔全部的民事義務。父母對於符合上面這種條件的子女是沒有撫養義務的,也就是沒有必要付給他們撫養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中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 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已經是一個家庭的不幸了,離婚是人身訴訟,子女撫養費當事人是否一定要當場出現在法庭的問題,積極出庭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在子女的方面還是希望各方能夠好好地協商,可以諮詢律師來協助雙方協調子女撫養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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