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要出庭幾次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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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要出庭幾次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在場

隨着社會的發展,離婚在當今社會已經不是什麼罕見的事情了。那麼廣大小夥伴諮詢起訴離婚要出庭幾次,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在場。起訴離婚要出庭一次就可以了,但是當事人必須到場,除非是當事人因工作特殊無法離開,或者自然災害無發抗拒條件可以不親自到庭。

起訴離婚要出庭幾次,一定要親自到庭嗎:

一、起訴離婚要出庭一次。離婚案件要在登記地起訴,辦理離婚手續,並且辦理離婚不可以委託他人代理,必須本人親自到場。因為在離婚案件之前,調解是必經程序,不能越過調解直接起訴離婚。只有調解失敗,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將裁定不受理。

二、離婚案件可以委託他人代理進行立案,接受、送交法律文書等活動,但是開庭必須本人親自參加。

三、必須去被告所在地,如果被告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在別處形成了經常居住地,則去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親自表達想要離婚的意願,所以開庭時候必須親自到庭,表明態度,而其他的事情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起訴離婚要出庭幾次,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在場

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此處的“特殊情況”由於法律、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實務中,通常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證人確有困難無法出庭作證的法定情形進行判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叁)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塬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離婚案件不管在什麼地區,法律程序都是一樣的。温馨提醒大家一下,離婚是一件大事,我們一定要考慮清楚,離婚不但給雙方當事人造成傷害,也會跟雙方當事人的家庭造成傷害,尤其是對孩子傷害最大。以上是對“起訴離婚要出庭幾次,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在場”做出的詳細整理,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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