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望孩子起訴書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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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探望孩子起訴書應該怎麼寫?

對於離婚的夫妻雙方來講,雖然離婚能夠解決二人的之間矛盾,但是並不能夠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這時候我們就能想到探視權,那麼離婚後探望孩子起訴書應該怎麼寫?根據相關的規定,起訴書中應該包含一定的訴訟請求,具體還看下面的文章。

探望權起訴書範本

原告:XXX,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漢族,公務員,住XX市XX區金江苑32棟69號

被告:XXX,女,1963年11月1日出生,漢族,職工,住XX市XX區馬掌街64號2棟7號

原告XXX與被告XXX於2006年8月7日登記結婚,2007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因雙方感情、性格不合,婚後不久即發生爭執,此後雙方未再共同生活。2007年4月18日,被告提出離婚,原、被告經XX區法院主持判決,原、被告自願離婚,兒子隨被告XXX共同生活。但由於被告阻撓、拒絕原告探視,至今原告沒有見過兒子一面,為了保護原告的知情權和探望權,特原告提出起訴,起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訴訟請求:

1、請求親子鑑定

2、如果親子鑑定系原告親生兒子,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探望權

事實與理由:

一、請求親子鑑定:原告要確認被告所生兒子與原告有血緣關係,鑑於被告口碑不好,個人私生活複雜,生活作風有問題,為了保護原告的知情權,原告請求法院對被告所生兒子進行親子鑑定。

二、如果親子鑑定系原告親生兒子,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探望權:原告與被告於2006年8月7日登記結婚,2007年3月14日生育一子。原告在整個婚姻存續期間並沒有過錯,也盡到了做丈夫的責任,履行了應該履行的義務。2007年4月18日,被告提出離婚,原、被告經XX區法院主持判決,原、被告自願離婚,兒子隨被告XXX共同生活。判決書沒有明確原告探視兒子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判決書生效後,原告為保障探望權,多次親自或委託他人就探望權的具體執行問題同被告進行磋商,但未果。原告也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終因被告不配合,原、被告雙方未就探望權的具體落實形成統一意見。因原判決書對探視的方式、方法、時間等沒有約定,法院無法具體地執行。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為了孩子健康成長,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特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給予原告如下行使探望權的具體方式、時間:在每月的第一個、第三個星期六上午9時由被告將兒子送到原告住所交由原告探視,每次探視時間24小時。有關小孩的重大事宜,必須由雙方協商解決,被告不能擅作主張(小孩必須姓X,這是中國傳統,即合理又合法)。如果被告不允許原告探視兒子以及小孩改姓,原告有權拒付撫育費以及由此引起的一切相關費用。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對原告的知情權和探望權給予明確的判決,請求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XXX

文章中已經詳細的介紹了對於行使探視權的方式,以及當事人經過協商不成怎麼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其實這種行為能更好的保障子女的成長,如果讀者想了解其他關於離婚後探望孩子起訴書,小編可以為您提供相應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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