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誰來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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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哺乳期的子女撫養

離婚後子女誰來撫養?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也可以隨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三是哺乳期快滿,母方堅持不撫養,而父方又積極要求撫養,並且撫養條件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條件下,雙方協議子女隨父方生活。

2、哺乳期後的子女撫養

協商優先的原則,充分尊重父母的意志。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對於兩週歲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雙方都要求隨其生活的,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是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二是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三是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四是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五是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女子的撫養

如果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已經達成協議,則不必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父母對撫養髮生爭持,不能達成協議,則應徵求並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則上尊重子女的選擇。如果子女的選擇對其成長不利,法院也可以作出與其意見相悖的判決。

4、協議輪流撫養

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也是准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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