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誰來承擔子女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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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後誰來承擔子女撫養費

夫妻在離婚之後,未成年子女只能跟隨其中的一方進行生活,而對於另一方來講不能因為夫妻解除了婚姻關係就免除對自己親生子女的撫養義務。雖然我們知道要支付子女撫養費,但具體離婚之後誰來承擔子女撫養費呢?有的人就搞不清楚了,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之後誰來承擔子女撫養費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由誰給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後子女撫養的主體是帶孩子的夫妻一方,而承擔離婚後子女必要的撫養費的是夫妻另一方,即子女必要的撫養費應由不撫養子女的一方給付。

二、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給多少?

確定了誰是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主體之後,需要了解的是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即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給多少。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子女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那麼,給付子女撫養費應該給多少呢?根據法律規定,子女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怎麼給?

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費怎麼給的問題,在雙方協商同意或者法院判決的情況下,一般會有兩種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此外,如果子女撫養費的承擔主體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而對於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通常沒有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才需要實際承擔子女撫養費,其中就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費、醫療費等等項目。當然,日後要是因為客觀情形發生改變的話,也是可以申請增加或者減少撫養費的數額。由於父母僅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撫養義務,因此一般支付撫養費到子女18週歲成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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