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能不能再要孩子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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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能不能再要孩子撫養費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勢必會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問題。若雙方協議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可以自行協商,撫養費的問題也可夫妻雙方自行定奪。但是,在協商好撫養費用離婚後,雙方可能會對撫養費問題發生一些爭議。出現多種多樣的狀況,認為對方給的撫養費不夠生活。那麼,法律上允許離婚後再進行要撫養費嗎?接下來,365律師將和大家分享協議離婚後能不能再要孩子撫養費。

撫養費概念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

撫養費的承擔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離婚後再要孩子撫養費的情況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

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

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

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協議離婚時,未涉及到撫養費問題。離婚後,可以以小孩的名義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

夫妻協議離婚後,若對撫養費用有爭議,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變更或者給付撫養費。

未成年子女,父母對其有撫養義務,就算夫妻雙方離婚,改變的也只是父母雙方的關係,而與孩子的關係並不會改變。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一方擁有撫養權,另一方擁有探視權並且給予撫養費。協議離婚後能不能再要孩子撫養費呢?協議離婚後,若未就撫養費進行協商,可以要求對方給撫養費。但是起訴時,必須得以小孩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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