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萬信用卡詐騙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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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十萬信用卡詐騙怎麼判刑

二十萬信用卡詐騙怎麼判刑

1、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哪些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

信用卡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此處的偽造是指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板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以及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偽造,此處的使用是指行為人自己偽造後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偽造的信用卡而使用。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此處的作廢是指過期作廢的信用卡、掛失失效的信用卡和有效期內停用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所謂“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未經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信用卡,進行信用卡業務內的購物、消費、提取現金等詐騙行為。

4、惡意透支。一般違法性的惡意透支,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意違反信用卡章程與約定進行透支,逾期不還,但詐騙金額較小的行為。

三、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並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為。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信用卡給個人的生活帶來了一些便利,持卡人在使用了信用卡後,要按時在還款日及時的還款,如果逾期還款就會被收取高額利益,也會在個人徵信上留下不良記錄,如果持卡人存在惡意盜刷信用卡的行為,那麼此行為就構成了詐騙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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