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否可以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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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拆遷屬於行政強制行為,根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政府作出行政強制行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政府不可以組織強制拆遷,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

政府是否可以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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