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拆除是否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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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拆除是否可訴?

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拆除是否可訴?

對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行政複議,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包括: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認為國家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國家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國家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覆的案件;

(5)申請國家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國家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覆的案件;

(6)認為國家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案件;

(7)認為國家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8)認為國家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另外,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國家行為是有權代表整個國家的特寫國家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以國家的名義所實施的一種國家行為。國防是為保衞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和全民族利益而抵禦外來侵略、顛覆所進行的活動。

外交是為實現國家的對外政策而進行的國家間交往活動。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能被提起行政訴訟,這一般是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的通例。我國行政訴訟,將其排除在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之外,其原因在於:第一,國家行為不是單純的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即它不是純粹的、行政機關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而是特定行政機關代表整個國家以國家的名義實施、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其權力具有國家的整體性和統一性,因而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範圍,第二,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利益。

(二)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針對廣泛、不特定對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不能被提起訴訟的原因在於:第一,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以及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制度,確認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是否正確合法並予以撤銷、改變的權力,只能是屬於國家權力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第二,行政機關抽象行政行為針對的都是較大範圍的廣泛的對象。

(三)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行政機關內部人事管理決定,屬於內部具體行政行為,由此導致的行政糾紛由行政機關自己處理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干預。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對某些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所作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對於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已通過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最終裁決權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目前我國授予行政機關對行政案件最終裁決權的法律已有四部。

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而定,特別是對於行政強制執行的事項應當基於實際的訴訟案件而定,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可以根據行政強制法規的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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