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徵收可以獲得什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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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徵收土地必須要按照土地的用途進行相應補償,如果是要徵收耕地,則一般需要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般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是該耕地被徵收之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而安置補助費一般有兩種限制:
1、需要被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補助費是該耕地被徵收之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2、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補助費,最高不可以超過被徵收之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15倍。
需注意,如果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後,不能使安置的農民保持原來的生活水平,則需要經過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獲批,適當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可超過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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