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徵收可以獲得哪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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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徵收土地按照土地的用途進行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則有兩個限制:
一、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
二、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值得注意的是,若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被徵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則由徵收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支付給所有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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