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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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由此可知,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但是,在實踐中,不可能由市、縣政府的工作人員親自實施強拆,這個工作一般授權或者委託給鄉鎮、街道、村委會、居委會或者拆遷公司,但是這些單位是不具有法律上強拆主體資格的,如果其沒有經過授權或者委託就強拆房屋,那就是違法強拆,如果經過了市、縣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託,則承擔強拆法律責任的就是市、縣人民政府。

強制拆遷的執法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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