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拆遷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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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是政府在違背被拆遷人的意志下但是又具備合法的理由需要進行的拆遷行為,可以強制拆遷的條件如下:
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後果:
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
二是人民政府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三、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

強制執行拆遷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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