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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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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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互換在廣大農村普遍存在,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它實際上是承包人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給他人行使,自己行使從他人處換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互換後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

  由此可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在性質上是一種互易合同,雙方農户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互換表面上看是地塊的調換,實質上是帶有物權讓渡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權利交換後,原有的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變為發包方與互換後的承包方的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作出相應的調整;從互換是相互之間經營權的轉讓這一點上看,它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另一種法定方式——轉讓較為相似。只不過,轉讓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價款的交換,而互換則直接表現為相互間地塊的交換,無需交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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