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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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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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條件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由該農户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來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按該條規定,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符合以下條件:

轉讓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只有農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生活的時候,才應允許其轉讓。目前農民進城發展的情況比較負載。有的是農閒時進城打工,農忙時回家種地;有的是有相對穩定的工作,已在城市生活了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但他們通常是合同工,合同終止即失去生活來源;有的已在城鎮安家置業;有的在城市上學;有的是進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這些人的相當一部分,當失去工作,失去生活來源和生活保障時,可能回到他們的故鄉,依*他們的承包地維持基本的生活。

《土地承包法》第41條規定:“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才可以轉讓土地,不具備這一條件的不應允許轉讓土地。至於什麼叫“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實踐中可根據實際具體情況而定。有一點明確的是,所謂穩定的職業不能是農業職業。

經發包方同意。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方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只需向發包方備案即可,這是因為: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由的承包關係終止,發包方與受讓方要確立新的承包關係,特別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户轉讓,發包方與承包方的關係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的內部關係,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承包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係到承包義務的履行。另一方面,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方失去土地,如果由承包方隨意轉讓土地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為了欠窄還錢或遊手好閒,將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款項花光後,又要集體經濟組織為其負擔生活保障或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承包地的情況。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許經發包方同意是必要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土地的,發包方應予准許。

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該條件對受讓方有二方面的要求: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二是受讓方是農户。投資開發農業的工商企業,城鎮居民,外商不能夠成為受讓方。要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户,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户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

承包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已經轉讓的部分,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對於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確立承包關係,變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條件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土地經營權只要符合一定的轉讓條件即可進行轉讓。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轉讓的時候一定要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以此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雙方當事人遇到權利義務糾紛的時候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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