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無形資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5W

一、土地使用權轉無形資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轉無形資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項目,必須具備其生產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條件。因為資產最基本的特徵是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很可能流入企業,如果某一項目產生的經濟利益預期不能流入企業,就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在會計實務中,要確定無形資產所創造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需要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做出合理估計,並且應當有明確的證據支持。

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因其成本無法可靠計量,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二、土地使用權是記入無形資產嗎?

當對土地使用權正確地進行界定確認,分別在“固定資產—土地”和“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中單獨核算。界定確認的標準:一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時間,看是在實施現行會計制度之前或之後;二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看取得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或是無償的。具體操作如下:

不論實施現行會計制度前後,凡是屬於行政無償劃撥給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一律納入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前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記入“固定資產—土地”科目;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因徵地而支付的補償費,雖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是不能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應當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等附着物的價值內,記入“固定資產—房屋建築物”科目。

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購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進行無形資產核算時將取得時所發生的一切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成本;事業單位在現行會計制度實施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出讓金要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單位原先通過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入賬核算,在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照規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記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無形資產的這件事情,主要是有些財務人員在核算企業資產的時候,不清楚應該把土地使用權列為固定資產還是無形資產。財會人員應該及時的關注一下國家出台的一些會計制度,最新的會計制度中就要求把土地使用權計入企業的無形資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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