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賃費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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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
應繳納印花税的財產租賃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
同時,依據《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徵税。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上述文件列舉的應税憑證,故土地租賃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