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成為離婚官司中的敗訴方?資深離婚律師告訴你:有時 - 訴訟方案比證據更重要!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都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但有時,同樣一份證據,在不同的律師手中,其發揮出來的作用完全不同,有些甚至將直接影響案件的整體走向,關乎訴訟的成敗!

不想成為離婚官司中的敗訴方?資深離婚律師告訴你:有時,訴訟方案比證據更重要!

今天就來給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

01 案情簡介

2010年,王先生與張女士登記結婚,結婚初期,兩人感情還不錯,但漸漸地,雙方因家庭瑣事開始有了爭議,因性格差異較大,矛盾也愈發顯著。2012年9月,兩人爭吵後決定分居,張女士搬出後不久發現自己懷孕了。王先生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決定和張女士和好。張女士提出,和好可以,但必須給她一個保障,房子歸張女士所有,否則的話,一切免談。

王先生思前想後,同意了張女士的要求,並寫下“協議書”,內容是“我自願將我名下的房子轉給女方(離婚後),債務由我自己承擔”,並簽名、日期。拿到一紙協議後,張女士搬回居住,並順利產下一子。

孩子的出生,並沒有給王先生和張女士的關係帶來轉機,在孩子3個月時,張女士帶着孩子搬回了孃家,並提起離婚訴訟,要求依照“協議書”約定,獲得房屋的全部產權。王先生認為,既然妻子執意離婚,他也同意離婚,但是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均分。

於是,“協議書”成了分割房屋的關鍵。那麼,這份“協議書”是否有效?房子到底該怎麼分?

王先生特意找到一位律師,可沒想到的是,最終一審、二審、再審均判決王先生敗訴,房子依照協議判給了張女士,而且債務由王先生個人承擔。按照王先生的説法,自己是淨身出户還背了一屁股債。這是怎麼回事呢?難道王先生真的因為一紙“協議書”淨身出户了嗎?

02 原主張

王先生對判決不服,想申請抗訴,為此特意找到家理律師事務所。易律師團隊看過王先生提交的材料後,發現王先生的問題在於選擇了一個對自己不利的訴訟方案,提出的訴訟主張缺乏説服力和法律依據。

王先生開始委託的律師在法庭上提出以下幾點主張:1、關於協議的定性,主張這不是夫妻財產協議,而是贈與協議;2、認可協議的效力,主張協議雖然有效,但是屬於附條件的贈與,現在雙方還沒有離婚,條件沒有實現,房屋不應該歸女方所有;3、房屋沒有過户,贈與隨時可以撤銷,現在王先生明確表示撤銷贈與,贈與也就不存在了。

這三個主張在外行人看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卻經不起推敲。雙方都認可協議有效,法院通常對當事人的自認不持異議。王先生主張是附離婚條件的贈與,離婚時房產歸女方所有,可現在雙方就正在離婚,一旦離婚了,房產還不是應按照協議歸女方所有嗎?而且附帶條件的贈與能否任意撤銷,也是待商榷的。

03 家理主張

對於這個案件,易律師團隊提出了更符合司法實踐思維方式的全新訴訟方案,即該協議不是贈與協議,而是夫妻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中,雙方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約定限制了男方的婚姻自由權,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協議應屬無效。在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處理,通常均分。我們相信,如王先生一開始按照這個訴訟方案應訴,不至於淨身出户還揹着債務。

可見,同一個案件,不同的辦案思路和訴訟方案,對案件結果影響甚大。

法官是案件的中立者,通常只會就原、被告雙方的觀點進行審理。因此,制定什麼樣的訴訟方案、提出怎樣的主張,直接影響到法官的審判思維,甚至能夠決定案件的審理結果。

我們對王先生的遭遇十分同情,但很遺憾,王先生已經錯過了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最佳時機。在此也希望大家引以為戒,選擇專業領域的律師,制定最佳的訴訟方案,這樣才能真正的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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