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中不同訴訟請求所需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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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中不同訴訟請求所需要的證據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糾紛不可避免,也比較常見。據統計婚姻家庭案件在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當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在經濟發達地區佔了四成左右,而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則高達七成,甚至有些法院此類案件佔民事案件受理數的九成左右。俗話説“親官難斷家務事”,婚姻家庭類案件的處理難度可見一斑。作為法院,面對婚姻家庭案件不可能採取“和稀泥”的方式的進行調解,而是必須要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才能進行相應的調解或裁判。這就使得當事人面對婚姻家庭案件怎樣提供證據,履行自己的舉證責任顯得相當重要。筆者根據自己從事法律工作十多年的經驗結合法律要求的舉證要求,擬對婚姻家庭案件的證據提供進行一定的分析,期望能幫助訴訟當事人在此類案件時,能依法正確合理適當地進行舉證,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離婚案中不同訴訟請求所需要的證據

一、離婚案件的證據提供

隨着我國經濟的不斷高速發展,人口流動的加大,婦女維權意識的加強,封建社會的“從一而終”的夫權思想已不復存在,而且人們的個人自主意識也不斷得到增強,夫妻雙方對待婚姻的態度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隨着理性追求的不斷提高,夫妻雙方的家庭理念一旦有所衝突,為了各自的追求,往往會造成夫妻雙方感情的破裂。在夫妻雙方協商無果不能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就要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這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原、被告雙方在訴訟時,不可避免地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承擔相應證明責任,這就需要提供證據來論證。一般情況下需要提供以下證據來證明:(1)證明原、被告身份關係的證據,用於證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一般這類證據有身份證、户口薄、出生證明、居住證、駕駛證、軍人證、工作證、公安機關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2)證明婚姻關係證據,用於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夫妻關係如結婚證,即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或者如果原、被告是事實婚姻的,則應提供材料證明原、被告同居的時間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在一起同居生活的事實材料。一般這類證據有結婚證、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案件情況的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3)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用以證明原告提出離婚的原因和理由是否正當即要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般這類證據有相關單位的出具的證明原、被告分居,或存在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情況的證據,或證人證言等其它能證明此類內容的證據;(4)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用於證明子女的生活、學習等相關情況。一般此類證據有出生證明、身份證明、在讀學校、 幼兒園出具的證明等等相關證據,如系非婚生子女甚至在對方不認可的情況下,還需提供親子關係方面的證明材料。(5)證明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據,用以證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情況。一般此類證據有銀行存單或或銀行出具的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價證卷等的證明,如經營公司的應提供出資證明、股權證明等,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6)證明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據,用於證明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以映證共同財產、債務等相關情況。這類證據一般有工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工資單(或存摺)、社保繳交憑單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工資收入的證據。(7)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據,用於證明夫妻雙方擁有的住房情況。一般主要是產權證明或相關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夠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據。(8)證明自己不能再生育的證據,用於證明自己無法生育,子女應隨自己共同生活。當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證據。(9)證明曾提起過離婚訴訟的證據,用於證明曾經提起過訴訟夫妻感情沒有和好,而是繼續惡化以至破裂的情況。如果婚姻一方曾提起過離婚訴訟的,一般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或者法院的證明材料等相關證明。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一般只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夫妻關係證明,法院就會給予立案受理。對於原告起訴書中沒有提及到的其他情況,法院一般不會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在被告收到法院的應訴、舉證通知書後,被告就原告所沒有提到的案件事實,如果提出請求或對原告的主張進行反駁的,對自己承擔證明責任的事實或主張,一般情況下應按上述證明要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可能因沒有舉證或舉證不能而導致敗訴。

二、撫養案件的證據提供

夫妻雙方離婚,如果雙方生育有子女的,必然會涉及到子女的撫養的問題。男、女雙方非婚生育有子女的或者夫妻雙方離婚後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就涉及到相應的證據證明問題。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應提交下列證據證明案件事實。(1)證明原、被告身份及子女情況的證據,用於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身份情況。一般這類證據有身份證、户口薄、出生證明、居住證、駕駛證、軍人證、工作證、公安機關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2)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用於證明其生活、就學及身體等相關方面的情況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一般情況下此類證據有學校或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或其他能證明案件情況的證據等。(3)變更子女撫養權糾紛的,原告還應提供證據證明提出變更的原因和理由,並重點證明變更後更有利於子女的生活和成長,對子女今後的生活、成長更為有利。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③證明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據,用於證明雙主各自的撫養能力及經濟狀況,被撫養人隨那一方生活將更為有利於其今後的生活和成長。一般主要是雙方的工資收入證明、經濟狀況及所處區域的生活及其他相關環境情況證據。?

三、贍養案件的證據提供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對一定範圍內的具有血緣關係親屬是負有贍養義務的,在一定的條件下對無血緣關係的擬製血親也負有贍養的義務。如(養)子女對(養)父母,外孫子女、孫子女在一定條件下對祖父母、外祖父母,養子女對養父母具有贍養義務。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應提交下列證據證明案件事實。(1)證明原、被告之間身份的證據,用於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一般這類證據有身份證、户口薄、出生證明、居住證、駕駛證、軍人證、工作證、公安機關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2)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係的證據,用於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法定或約定的贍養權利和義務。一般主要是公安機關、居委(村民)委員會等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等或者其他能證明存在贍養義務的證據。(3)證明原告需要贍養的證據,用於證明原告現在的經濟和身體狀況需要義務人的贍養。一般情況下主要是單位或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等或者其他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4)證明被告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的證據,用於證明被告履行贍養義務的能力情況。一般主要是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5)證明原、被告住房現狀的證據,用於證明原告沒有居住條件或居住條件很差,被告有能力解決原告的居住困難。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解決住房的,一般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產權證、登記機關的證明等能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據。(6)證明原、被告經濟條件發生變化的證據,用於證明原、被告經濟或其他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原定的贍養費。如果原告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並且還要提供自己自己經濟條件發生變化後現在經濟條件的證明材料。

四、扶養案件的證據提供

在婚姻家庭關係當中,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另外,家庭成員之間在特定的情況下也會產生扶養關係,面對扶養關係的案件糾紛,一般情況下應提交下列證據證明案件事實。(1)證明原、被告身份的證明,用於證明原、被告各自的基本情況。一般這類證據有身份證、户口薄、出生證明、居住證、駕駛證、軍人證、工作證、公安機關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2)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係的證據,用於證明原告用權利向被告主張權利,對方負有扶養的義務。一般情況下此類證據有結婚證或者扶養協議等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義務的證據,(3)證明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用於證明原告確實生活困難或不能自理,需要對方履行扶養義務。一般情況下原告應提供低保證明、生活困難證明或者醫院的疾病證明等。(4)證明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據,用於證明被告有能力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的扶養義務。一般情況下主要是被告的工資收入證明或其他能證明被告經濟狀況的相關證據。

五、收養案件的證據提供

我國法律規定,沒有子女的公民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可以收養子女,在1992年4月1日我國收養法頒佈後,所有的收養行為均要到民政部門進行收養登記,否則收養關係不成立。對於收養法頒佈之前的,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的,按事實收養關係處理。對於收養案件一般情況下應提交下列證據證明案件事實。(1)證明原、被告之間身份的證據,用於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一般這類證據有身份證、户口薄、出生證明、居住證、駕駛證、軍人證、工作證、公安機關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2)證明收養關係證據,用於證明訴訟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主要是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相關證明材料。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户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等,用於證明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收養關係等證據。(3)證明收養人支出費用的相關證據,用於證明應給付收養人的各項支出費用的數額以確定應給付的費用。在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當中,收養人要求被收養人或其送養人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據。(4)證明原、被告共同財產、債務等的相關證據,用於證明原、被告之間的財產狀況等。如果原、被告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係的證明材料等證據。(5)棄嬰確認生父母的案件,應提供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報告,單位、派出所、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等證據,用於證明棄嬰的生父母情況。

六、因同居而產生的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案件的證據提供

我國法律規定對單純的同居關係法院是不予立案受理的,只有因同居涉及子女撫養或財產所產生的糾紛法院才予以立案處理。我國法律規定父母與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是一樣的。在同居期間,同居雙方所共同取得的財產屬於同居雙方共同財產。在因男女同居而發生上述糾紛時,一般情況下應提交下列證據證明案件事實。(1)證明原、被告之間身份的證據,用於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一般這類證據有身份證、户口薄、出生證明、居住證、駕駛證、軍人證、工作證、公安機關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2)證明雙方同居的證據,用於證明原、被告存在同居關係。一般主要是居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或鄰居等知道案件事實的人員所出具的證人證言等證明雙方同居事實的證據。(3)證明非婚生子女系同居雙方所生的證據,用於證明同居雙方所生子女情況。一般主要是同居雙方生有子女的證明材料,如出生證明、親子鑑定等等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4)證明同居財產情況的證據,用於證明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數額和狀況等。一般情況下是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財產清單,並提供相關財產狀況的證明,如產權證、股權證明、銀行存單等證據。(5)非婚生子女確認生父母的案件,應提供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鑑定報告,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等相關材料,用於證明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情況。

七、監護權糾紛的證據提供

我國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為其確定監護人。父母是子女的當然監護人,在父母不能履行監護責任的情況下,應為其設定其他有能力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精神病人也應按法律規定為其指定監護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對於因監護權發生的糾紛,筆者認為應提供以下證據承但證明責任。(1)證明原、被告之間身份的證據,用於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一般這類證據有身份證、户口薄、出生證明、居住證、駕駛證、軍人證、工作證、公安機關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如是單位作為監護人的還應提供單位情況證明,用於證明當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2)證明監護權的有關證據,用於證明監護權的情況。一般情況下,法定監護關係須提供户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等證據;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3)證明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用於證明監護人的身體、財產狀況。一般主要是醫院或鑑定機構的證明、居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材料與及產權證、股權證明、銀行存單等,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等證據。(4)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案件,原告要求賠償的應提供被告致使自己受損情況的證據,用於證明被告應賠償的數額。對於被監護人父母離婚的,還應分清第一監護人是誰,一般是由第一監護人先行賠償,當其不能負擔時,第二監護人才再行承擔賠償責任。對於監護人有爭議時,還要提供證據證明監護職責到底是由哪方承擔。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家庭案件的證據並不僅限於上述所提的證據形式。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法律規定的七種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並不足以涵蓋所有的證據形式。電子證據,也叫計算機證據、數據電文證據、網絡證據等,它是藉助電子技術或者電子設備形成的、作為證據使用的、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材料或其派生物,這種證據如果能確實地證明案件事實,也可以在婚姻家庭案件當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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