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 - 原告為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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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原告為過錯方
過錯方如何起訴離婚
過錯方起訴離婚和普通起訴離婚沒有什麼差別。想要離婚的一方需要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原告要到被告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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