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房產律師——母親去世父親對其名下房屋公證遺囑部分子女繼承其他子女主張無效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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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遺產房產律師——母親去世父親對其名下房屋公證遺囑部分子女繼承其他子女主張無效糾紛

趙某芝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涉案房屋由趙某芝一人繼承,歸趙某芝所有;2、本案訴訟費由趙某君,趙某亮承擔。

趙某亮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趙某芝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審和二審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趙某芝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是趙某亮父母的共同財產,房改房優惠按工齡購買。對於趙某亮之父所寫遺囑,光盤以及所陳述將遺產全部給趙某芝,趙某亮不予認可。因遺產中有趙某亮母親份額,趙某亮的父親沒有權利支配全部財產。趙某亮對公證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趙某亮的父親已經80多歲,有可能受到威脅,也沒有醫院健康證明。

 

被告辯稱

趙某君、趙某芝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趙某亮的上訴請求。母親高某春先去世,如果趙某亮想爭取權利,應當在母親在世時爭取。

 

法院查明

趙某貴與高某春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別為趙某震、趙某君,趙某亮及趙某芝。趙某震於1984年4月24日因死亡户口註銷,經詢,趙某芝及趙某君,趙某亮均稱趙某震生前未婚未育。高某春於1998年12月12日去世,趙某貴於2012年4月7日去世。

2003年趙某貴(買方、乙方)與北京市某單位(賣方、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乙方購買涉案房屋,房款31294元;甲方根據文件規定,同意乙方享受房價款計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齡折扣的優惠;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以上協議簽訂後,趙某貴交納了全部購房款,涉案房屋在2005年登記至趙某貴名下。趙某芝提交房屋買賣契約、房款發票兩張、涉案房屋房產證,用以證明以上事實。趙某君對趙某芝提交的證據均認可。

趙某亮認可涉案房屋房產證的真實性,不認可其他證據的真實性,趙某亮申請法院向北京市某單位調查涉案房屋是否使用了高某春的工齡優惠。趙某亮稱北京市某單位已經解,保留了一個辦事部門,經法院與該電話聯繫,趙某貴與高某春均系該廠職工,涉案房屋房改房過程中的相關檔案材料已經無法向法院提供,無法確定該房屋的購買是否使用了高某春的工齡優惠。

庭審中,趙某芝提交公證書,用以證明趙某貴在2009年前往北京市公證處進行了遺囑公證,將涉案房屋指定由趙某芝一人繼承。經查,該公證遺囑的內容為:“立遺囑人:趙某貴,遺囑內容:我名下的房產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上述房產是我個人財產。在我去世後,將上述房產遺留給女兒趙某芝個人繼承。立遺囑人:趙某貴(手籤)”。經詢,趙某君對該遺囑真實性認可。趙某亮對公證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趙某貴當時已經八十多歲,有可能受到威脅,故申請法院調取該公證遺囑的檔案材料。

趙某亮對於公證遺囑不予認可,對公證談話錄像及接談筆錄中趙某貴的陳述均不認可,趙某亮認為涉案房屋有母親高某春的份額。經法院查看檔案材料及公證談話錄像,趙某貴在錄像中精神狀態良好、言語表達準確、思維清晰連貫,談話過程中明確表達了其將涉案房屋指定由趙某芝一人繼承的意思,趙某貴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只能簽名字,公證人員根據趙某貴的意思製作遺囑,代填申請表,趙某貴確認遺囑內容後簽名。另外,趙某貴在公證談話過程中表示,涉案房屋的購房款由其個人出資。

法院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本案中,趙某貴與高某春為原配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長子趙某震、趙某君,趙某亮及趙某芝,長子趙某震去世在先,且生前未婚未育,高某春去世時間早於趙某貴,故趙某貴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即本案趙某芝及趙某君,趙某亮。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涉案房屋是否為趙某貴一人的遺產;二、趙某芝提交的公證遺囑是否有效。對於爭議焦點一:高某春去世時間為1998年12月12日,涉案房屋系趙某貴在2003年簽訂合同購買,相隔四年有餘,並無證據表明趙某貴購買該房屋時交納的購房款包含高某春的權益,趙某貴在進行遺囑公證談話時亦表示該房屋購房款由其個人出資。雖然房屋購買合同中提到了工齡折扣優惠,但經法院向北京市某單位調查瞭解後,無證據表明該房屋的房價折扣優惠中包含高某春的工齡折扣,故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當屬高某春去世後趙某貴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於趙某貴個人所有,趙某貴去世後當屬其個人遺產。

對於爭議焦點二:雖然趙某亮質疑趙某芝提交的的公證遺囑的真實性,但經法院審查相關公證檔案材料,該公證遺囑程序合法,遺囑內容與趙某貴本人的遺囑意願一致,遺囑當屬有效。故此,根據趙某貴的遺囑,法院對趙某芝要求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繼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趙某貴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趙某芝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涉案房屋是否屬於趙某貴與高某春夫妻共同財產;二、趙某芝提交的公正遺囑效力。

關於爭議焦點一。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為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本案中,經法院向北京市某單位調查瞭解,無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房價折扣優惠使用高某春工齡,且無證據證明趙某貴購房款系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屬於趙某貴個人財產並無不當。

關於爭議焦點二。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即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本案中,根據公證處提供的檔案材料及公證談話錄像顯示,趙某貴在錄像中精神狀態良好、言語表達準確、思維清晰連貫,談話過程中明確表達了其將涉案房屋指定由趙某芝一人繼承的意思,公證程序合法,法院認定公證遺囑有效正確。趙某亮主張趙某貴受到脅迫,但對此未舉證證明,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採信。據此,根據趙某貴的公證遺囑,涉案房屋應由趙某芝一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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