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超出兩年票據時效 - 主張票據利益返還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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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匯票被付款行拒付後,持票人能否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了一起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糾紛案件,法院以票據雖超出兩年票據時效,但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權利為由,依法判令某銀行支付持票人某工業公司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42000元,訴訟費用425元(減半收取)由持票人某工業公司自行承擔。

票據超出兩年票據時效 主張票據利益返還獲支持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某銀行出具銀行承兑匯票一張,標明出票人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為原告某工業公司,付款行為某銀行,匯票面額為42000元,匯票的到期日為2018年3月20日,匯票號碼為302××××0765。原告某工業公司因遺失了該張匯票,於2020年3月19日向被告某銀行掛失止付,某銀行在掛失止付通知書的受理回單上蓋章。

另查明,案涉承兑匯票至今尚未兑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案涉承兑匯票的收款人,在匯票到期兩年後方向被告申請掛失止付,被告某銀行予以受理,可知在此期間除原告外沒有他人對上述承兑匯票主張權利,作為付款行的被告至今未付款,故應認定原告系案涉承兑匯票的最後合法持有人。案涉承兑匯票到期日為2018年3月20日,至今已超過兩年,作為收款人及最後合法持有人的原告,已喪失票據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原告某工業公司作為合法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雖已消滅,但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某工業公司仍享有民事權利,因此,原告可以請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票據利益42000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另,由於本案糾紛系因原告丟失匯票導致,被告某銀行對此並不存在過錯,故認定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某工業公司負擔。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判決生效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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