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凱律師案例 - 跨境網購被控走私新型毒品γ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案情簡介]

鄧凱律師案例:跨境網購被控走私新型毒品γ

當事人W某,通過軟件在網上一些聊天APP羣組裏購買境外的情。趣用品(催情水、壯陽藥等),後發現報關信息上的品名跟自己所購商品品名不符,以及聯繫不上賣家,就未報關。隔了三四個月後,快遞仍將該快遞派送,待W某收件後,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鑑定包裹內的物品,其中一瓶噴霧檢測出新型毒品γ-羥基丁酸成分。W某被指控走私毒品罪。

[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W某在主觀上並不明知其購買的是毒品,不存在違法的認識可能性,故不應當認定為走私毒品罪。

一、W某不明知其購買的“藥品”含有毒品成分,主觀上不構成走私毒品罪。

隨着社會發展,近些年第三代新型毒品的興起,毒品的存在方式和純度有了新的變化,也讓人更加難以區分。也有很多涉新型毒品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辯解對涉案物品涉毒主觀不知情,不具有犯罪故意。

關於毒品犯罪主觀明知的認定,應採取“綜合判斷原則+具體情形推定”的形式明確。毒品犯罪中,判斷嫌疑人對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僅憑嫌疑人供述,而應當依據嫌疑人實施毒品犯罪行為的過程、方式、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等證據,結合嫌疑人的年齡、閲歷、智力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具體到本案中,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嫌疑人W某是不具有走私毒品犯罪的故意。

1.W某購買案涉物品的過程中未出現任何異常,均為正常購物的流程。

(1)物品本身無異常,W某購買時認為是國外正規廠商生產的產品。

(2)支付方式無異常,W某以其本人的支付寶完成付款的。

(3)交貨方式及收貨信息均無異常,是W某真實的姓名、住址及電話收貨。

2.含有毒品成分的案涉物品是贈品或賣家錯發,且其購買案涉物品的過程中,不存在買賣毒品的交易術語。

3.海關查獲物品後,W某發現存在異常後並沒有主動報關,並未造成任何的社會危害性。

4.嫌疑人W某無涉嫌毒品的違法犯罪記錄,也沒有吸毒史。

二、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類似境外郵寄毒品的案件,也有很多認為證據不足或情節顯著輕微而不予起訴的。

[處理結果]

公安機關認為本案證據不充足,對W某刑拘23天后,未將案件呈請檢察院逮捕,對W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文作者系鄧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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