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找到會和委託人追求共贏的律師?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7W

        我覺得共贏的前提是信任,共贏的條件是相互契合。共贏的基礎是誠信辦案。想共贏一定是律師和當事方共同努力的結果,而絕不是一個單方的行為,想獲得共贏的結果,首先需要當事方清楚自己需要什麼類型的律師。有些當事方就是相信高談闊論的律師,那麼這類當事人就不適合找腳踏實地的律師。有些當事方會説我們怎麼能夠辨別出誰是高談闊論,誰是腳踏實地?這就不難發現,能發出這樣疑問的當事方,其實已經説明他很難獲得共贏的結果。當事方對自己事情也是應當秉持負責任的心態才對。這話説的好像在調侃當事方,但是現實中真的就有很多當事方就是這樣的,他們覺得只能是律師對案子負責,我們當事方只是要求律師的,怎麼還讓我們負責任,我們要是負責任,還要律師幹啥?共贏的第二個條件就是噹噹事方選定了自己認為正確的律師後,應當信任你的律師。從我們辦案的情況來看,很多當事方聘請律師後,並不信任律師,這其實對當事方來説,是一種無形的損失,據我們統計選擇信任律師的案件結果要遠遠好於不信任律師的案件。這種信任是要求當事方要有信任律師的立場,並不是要求當事方盲目的信任律師。也不是要求當事方不能質疑律師,而是當事方和律師都要清楚,質疑的目地是要檢驗雙方能否建立信任,而不是破壞信任。當事方應當在質疑中逐漸確立和判斷律師是否可信,而不是從根本上選擇無論律師説什麼,都不能給予律師信任。共贏的第三個條件就是律師要誠信辦案。整天忽悠當事方的律師,我們認為即使獲得了共贏的結果,也僅僅是一種幸運,而絕不是一種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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