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錢我不知情 - 我要償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陳女士與李先生系夫妻關係,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李先生以自己的名義向張某借款並出具借條。還款期限屆滿後,李先生沒有按約定還款。張某催討無果後,訴請李先生、陳女士夫妻雙方共同返還借款。陳女士稱,對其丈夫的借款行為毫不知情,對於該筆借款,陳女士是否需要返還?

丈夫借錢我不知情,我要償還嗎?

 

丘敏律師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對於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要判斷該筆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需要償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債權人可以舉證證明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外,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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