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中是否存在淨身出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9W

不瞭解法律規定的人往往會想當然的認為,出軌一方有過錯,離婚時當然應該少分財產,更有甚者會要求對方淨身出户並索要因為“出軌”給自己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要不然難以彰顯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那麼,事實真的如此嗎?

事實婚姻中是否存在淨身出户

保護當事人隱私,我們暫稱他為Q女士。

Q女士與J先生結婚多年,婚後育有一子。早期,夫妻雙方感情幸福甜蜜。後來,Q女士懷孕後,J先生也由於工作原因被調去外地,兩人開始了兩地分居。在分居期間,丈夫與多名女性曖昧、拍攝大尺度的性感照片、發微信互相許諾終生等。

其中一名女性為逼迫Q女士抓緊和J先生離婚,用J先生的手機將上述照片、微信截圖發給遠在他鄉的妻子Q女士。Q女士收到信息後如雷轟頂,心中悲憤難平,一怒之下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判決離婚,並要求J先生“淨身出户”,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歸Q女士所有,同時還向其主張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費。

一般情況下,認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要結合多個因素和證據來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

《婚姻法》第32條規定,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還規定了14種情形。但是,上述規定和解釋中,都不包括一方“出軌”的情形。

綜上,基於我國現有的規定,單純因為一方“出軌”,還不能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本案中,因雙方都同意離婚,所以,法院准予雙方離婚的訴訟請求。

夫妻離婚時,可以要求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會堅持: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給予補償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這幾個原則。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除此之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對一方不分和少分財產。因此,本案中,妻子張某因為丈夫劉某“出軌”而要求其淨身出户的主張,並沒有法律依據。

此外,關於Q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細數這些規定,並沒有規定“出軌”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現實中,常常有當事人將“出軌”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混同,實際上兩者有比較明顯的區別,其法律後果也截然不同。

綜上,基於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尚不可以認定出軌一方淨身出户,也不能要求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實務中,有部分判決中基於民法的基本原理,認定一方在存在出軌和其他惡劣情節的情況下,給相對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而酌情認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例子,但並不具有廣泛的借鑑意義。

翻遍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雖然,並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出軌,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基於該解釋,審判實務中,往往會考慮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原因、考慮過錯方的過錯因素,並結合前述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基本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予以適當的比例傾斜。

本案中,法院考慮到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與其他多名女性拍攝大尺度性感照片,並且,照片上還反映出在該女性生活的地方擺放有男女雙方的多張合影、親暱的照片等情節,結合男女雙方的收入水平和女方將獨自一人照顧子女的因素,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女方予以多分,而對於有過錯的男方予以少分,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也倡導了良好的社會風氣。

在此類案件中,如何有效收集對方出軌、過錯的證據困擾着很多當事人,甚至有些當事人採取非法的手段委託“私家偵探”調查、拍攝對方出軌的證據,這種方法並不推薦。本案中,Q女士是因為受到了其他女性發來的照片和截圖,從而有效收集了證據,但是這並不具有推廣的意義。

實踐中,可以通過收集對方的聊天記錄、照片、電子郵件、旅遊出行記錄、對方親筆書寫的悔過書、保證書、同事和鄰居等人的證詞來收集相關的證據,以便更好地呈現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過錯,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河南光法律師事務所原創)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