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判決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案情回顧:

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判決

2018年7月12日20時45分,被告人關某某駕駛解放牌輕型普通貨車,沿省道339線(原大塘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西河河村口時,因觀察不周,且夜間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未降低行駛速度,將停留在道路上的行人張某某、郭某、郭某某撞倒,致張某某、郭某當場死亡,郭某某受傷。

隨後坐到副駕駛座的關某(被告人關某某的父親)報警並撥打120急救電話。

當晚23時被告人關某某被民警從案發現場帶回辦案單位接受調查。

經鑑定,張某某、郭某二人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閉合性顱腦損傷死亡,郭某某損傷系輕傷一級;被告人關某某駕駛的車輛制動性能不合格,事故中平均速度約58km/h。

經事故認定,被告人關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某、郭某、郭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關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且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受害人對事故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被告人屬於過失犯罪且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可以從輕處罰告人關某某交通肇事之後留在現場等待交警,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查明,被告關某某的父親關某與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郭某某、續某某、李某某等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約定關某一方賠償續某某一方250000元(包含保險理賠款在內)簽訂合同時支付五萬,剩餘款項兩個月內付清;賠償李某某一方290000元(包含保險理賠款在內)簽訂合同時支付五萬,剩餘款項兩個月內付清;賠償郭某某130000元(包含保險理賠款在內)簽訂合同時支付五萬,剩餘款項兩個月內付清,續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等人出具諒解書,請求法院對關某某從輕判處或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經詢問上述受害人及家屬,確認已基本履行完畢,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願意諒解原審被告人關某某。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證人關某的證言、被告人關某某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大同市公安局120受理單、大同市公安局122接處警綜合記錄單、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山西司法鑑定中心檢驗報告書、山西某司法鑑定所鑑定書、天津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到案經過、現場檢測報告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關某某交通肇事之後留在現場等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及家屬諒解,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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