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交通肇事罪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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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交通肇事罪分類有哪些

關於交通肇事罪分類有哪些

構成交通肇事罪主體分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從立法精神上看,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並且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論其是否駕駛車輛以及何種車輛,都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不同主體哪些行為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1)非機動車駕駛人

駕駛非機動車輛完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從而危害公共安全。駕駛非機動車輛在道路行駛過程中違法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其侵犯的客體仍然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即公安安全。由於道路上車輛眾多、人來人往,非機動車輛肇事,受害者也是不特定的,可能是張三,也可能是李四;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實際結果未產生前,危害程度是難以預料的,也是難以控制的。雖然,從總體上看,非機動車輛造成的損失一般沒有機動車造成的後果嚴重,但並不絕對。

(2)行人

行人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有些人可能覺得難以理解。但在實踐中,行人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違章肇事的行為頻繁發生。交通活動的安全需要參與交通活動的各方都遵守交通規則,如果有任何一方違章,都可能危及整個交通安全。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對行人應遵守的交通規則和違章行為的處罰都有專門的規定。因此,行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法定危害後果的,也應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3)乘車人

乘車人作為交通工具的乘坐者,一般情況下不會對交通工具造成不好的影響,也就不會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但如果乘車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交通運輸活動時,乘車人就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但是,在認定乘車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要特別注意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為交通肇事罪屬於危害公安的犯罪,如果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客觀上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就不應以交通肇事罪認定。其次,還應考察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若兩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4)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

在現實生活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利用對交通工具的支配權,以扣發工資等相威脅,指使其屬下或僱傭的駕駛員超載、超速等違章駕駛,致使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其雖不直接參與交通運輸活動,仍然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明知違章行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卻輕信能夠避免,強行讓其本單位的工作人員或僱傭的駕駛員違章駕駛,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其次,單位的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機動車輛承包人雖未實際駕駛車輛,但其指使、強令的行為與駕駛人員的具體違章行為共同作用,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應當共同對事故的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關於交通肇事罪,不僅限於機動車駕駛人,只要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亡的,還有也許只是輕微的交通事故,但肇事者事後逃逸的,性質發生了變化,也可能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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