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成功案例:巧用行政訴訟 - 刑事案件的訴訟外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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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律師成功案例:巧用行政訴訟,刑事案件的訴訟外救濟

本案系因當事人在交通肇事罪刑事訴訟中不服司法鑑定中心關於車速的鑑定結論,在刑事訴訟中未能推翻鑑定結論,在兩審、再審裁判中均為採信被告人關於鑑定結論合法性、真實性的質證意見後,現嘗試通過鑑定投訴程序對案涉鑑定的合法性、真實性提出異議,進而為後期刑事案件再審啟動提供新證據,同時也為刑事訴訟的案件救濟提供了新的救濟思路。本案中第三人鑑定中心存在違反鑑定人在鑑定意見書上簽名規定的事實情節,第三人在xxx區人民法院、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原告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兩審過程中,第三人及鑑定人均出具相關材料證實甘鑑字X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為鑑定人本人簽名,兩審法院最終採信XXX號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內容,判決原告犯有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本案中正因第三人存在虛構事實、嚴重不負責任、鑑定程序違法等行為,導致原告最終受到刑事追訴承擔刑事責任失去公職,已經對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被告作出蘭州市司鑑投訴告知函時,在第三人行為存在存在虛構事實、嚴重不負責任、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給原告權益造成嚴重損失的前提下,未按照《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第十三條之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將本案移送至甘肅省司法廳依法作出處理,在罔顧事實及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將本應作出撤銷司法鑑定機構及或停止鑑定業務的行政處罰決的違法行為,卻按照《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之規定作出通報批評的處罰決定,由此可以明確反映出被告對第三人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明顯缺乏合法要件、明顯不合理,即該行政行為存在違法且明顯不當。

訴訟思路:

1、 通過行政訴訟撤銷原撤銷被告作出的蘭州市司鑑投訴【2022】告知函。

2  請求貴院依法責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即將原告投訴第三人因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等事實投訴案件移送至甘肅省司法廳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判決結果:

一、撤銷被告蘭州市司法局作出的蘭州市司鑑投訴〔2022第 《關於王某某投訴甘肅天辰司法鑑定所調查處理結果的告知函》中第三項內容;

二、責令被告蘭州市司法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xxx投訴第3項內容重新作出處理。

律師代理觀點及相關法律依據:

一、被告作出的蘭州市司鑑投訴【2022】第號告知函,在已經查實第三人違反了鑑定人在鑑定意見書上本人親筆簽名的規定,且第三人在原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向XXX市兩級法院就鑑定意見多次虛構事實為本人親筆書寫的前提下,罔顧原告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基於重大瑕疵鑑定意見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以“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為由,不予作出行政處罰而作出通報批評的行業處理結論,被告存在未能正確適用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移送程序,准以此言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判決撤銷蘭州市司鑑投訴【2022】第號告知函,並責令被告履行法定移送職責。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七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

《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對投訴事項的調查結果,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被投訴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二)被投訴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十、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鑑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十三、 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司法部關於嚴格准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強調要嚴肅查處司法鑑定違法違規行為,增強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省司法廳認為,從嚴管理司法鑑定機構,是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辦案機關提供科學、客觀、準確的鑑定意見,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鑑定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辦法》(202116日 司規〔20211號)《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文書格式的通知》(20161121日 司發通〔2016112號)文書2明確要求在鑑定人處需要打印和親筆書寫簽名。

(一)結合本案案件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應為第三人之行為是否屬於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指導意見》:19. 審查鑑定意見,要着重審查檢材的來源、提取、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是否具備法定資格和鑑定條件,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鑑定程序是否合法,鑑定結論是否科學合理。檢材來源不明或者可能被污染導致鑑定意見存疑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部門)進行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必要時檢察機關可以另行委託進行重新鑑定或者補充鑑定;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法定資格和鑑定條件,或者鑑定事項超出其鑑定範圍以及違反迴避規定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 (部門)另行委託重新鑑定,必要時檢察機關可以另行委託進行重新鑑定;鑑定意見形式要件不完備的,應當通過偵查機關(部門)要求鑑定機構補正;對鑑定程序、方法、結論等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必要時聽取檢察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的意見。

“嚴重不負責任,指鑑定機構在開展鑑定活動過程中所存在的,違反法定鑑定程序,不能保證合法、中立、規範和及時的鑑定原則,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客觀的鑑別和判斷。

“重大損失”,指鑑定機構在瑕疵鑑定意見作出後,導致利害關係人因錯誤鑑定意見受有刑事追究、民事、行政追責等產生的危害後果。

首先,結合本案第三人在原告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多次出具書面材料、及相關證據欲證實其出具的案涉鑑定意見系鑑定人、複核人出簽字系本人親筆書寫,但結合被告、第三人的答辯,其均自認當時出具的《鑑定意見》中,鑑定人處並非本人親筆簽名是經掃描後打印出具的,由此可見在XXX市城區人民法院、X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於201942日、2019918日兩次庭審過程中,就針對原告及辯護律師所提出的鑑定意見的效力異議,第三人多次向法庭進行不實陳述,有違鑑定程序,及司法鑑定索要的保證合法、中立、規範和及時的鑑定原則;

其次,結合本案的庭審,原告出具的多份鑑定意見簽字頁證據,經對比可以反映出鑑定人處的簽字,在不同鑑定意見書上所載明的筆跡、大小、位置均高度一致,試論若每一份鑑定意見均為本人親筆簽名,又怎能保證在不同材料、不同時段的親筆書寫的內容能夠如此類似,因此可以證實第三人長期、多次的存在鑑定人處非本人親筆書寫的事實,本案並非個例;

再次,現行法律法規中並未明確對“嚴重不負責任、 “重大損失”等結論的進行量化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之規定,可以進行類案檢索進行確定,在甘肅省可以參照(2018)甘01行初117號《甘肅仁龍司法鑑定中心、甘肅省司法廳、王樹勇一審行政判決》,該案中被害人因錯誤鑑定導致被判處無罪、同時被免除職務,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鑑定機構違存在反鑑定程序的行為、並且導致王樹勇雖被判處無罪但被刑事追訴免除職務,鑑定機構的上述行為已經屬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重大損失,舉輕以明重本案中被告的處罰結論之於第三人之行為,系未能正確適用法律規定、履行法定移送程序,依法應予撤銷並移送。

最後,刑事追訴是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對違法行為剝奪公民自由、生命罪高規格的訴訟程序,結合《非法證據排除規定》關於鑑定意見的審查,鑑定人是否簽名是鑑定意見審查中至關重要的一項審查要素,若不滿足刑事訴訟所要求的鑑定意見證據要件,該證據便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進行定罪量刑,而在本案中就案涉鑑定意見,原告及辯護律師多次向法庭提出質疑,法庭也就該問題多次向第三人進行核實,第三人卻多次向法庭進行不實陳述,進而導致原告因瑕疵、非法證據受有刑事追訴,直接導致原告被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後果,進而導致其被免去職務,第三人的行為已經給原告的合法權益造成了重大損失。

(二)本案另一爭議焦點系行政處罰是否應由被告作出,即被告是否有職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所載明的第十三條之規定超越職權就對第三人進行行政處罰。

結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十、 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鑑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十三、 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有違反本決定規定行為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鑑定人或者鑑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一)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本案中第三人存在未在鑑定意見書上親筆簽名之客觀事實,即在客觀上存在違反鑑定人鑑定人親筆簽名之規定,而該行為根據上述規定應移送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相應行政處罰並非被告作出,因此結合上述法規及業務規定,被告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本案依法移送至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由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被訴行政行為在明知第三人之行為已經違反鑑定規定的前提下,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給與行業批評的行業處理決定已經超越法定職權依法應予撤銷。

(三)本案中案涉的鑑定意見書的出具,鑑定人及複核人為同一人,被告在針對原告的投訴處理中,未就司法鑑定意見書中鑑定人同時兼任複核人的違反鑑定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認定。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九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

結合本案,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要求》鑑定完成後需要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鑑定人對鑑定事項進行復核,因鑑定人和複核人的分工不同、職責不同、責任也不同,一般情況下鑑定人負責初步的鑑定技術和出具結論,複核人負責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結論進行審核。本案中,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司法鑑定人與複核人是同一人,並不能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起到該有的監督作用,也不符合內部監督複核制度規範的基本要求,本案被機械能告未就該問題

二、結合庭審被告及第三人之答辯主張,被告之答辯主張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説,第三人的答辯主張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觀點成立,因此其各方的答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也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依法應不予採信。

首先,結合庭審原告向被告人發問就第三人之行為是違反相關鑑定程序通則之規定,被告答覆以案涉《告知函》查明內容為準,結合《告知函》查明內容,第三人確實存在違反了在鑑定意見書由鑑定人本人親筆簽名的相關規定,原告向被告發問是否就本案案涉鑑定意見是否對原告造成危害後果即對原告刑事案件追訴並判決的法律後果進行調查時,被告卻以該事實並非行政案件調查處理的對象為,表示無法定義務進行查明。

代理人認為:根據《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對投訴事項的調查結果,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被投訴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二)被投訴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需要全面、客觀、公證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本案中在依據《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二)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時,需要蒐集兩個角度的證據:第一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客觀存在、第二是否造成了危害後果,而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當原告詢問被告是否就危害後果有關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收集,被告卻以並非其法定義務為由明確表示拒絕收集,由此可見本案被告在未調查是否存在危害後果而作出《告示函》並不符合行政處罰所要求的違法事實卻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據要求;

其次,本案中第三人多次重申其鑑定行為合法合規,並聲稱其鑑定經過雖未親筆簽名但是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將案涉鑑定意見交由鑑定人進行審核簽名,截止本案庭審結束其並未向法庭出示鑑定人與鑑定機構就案涉鑑定意見進行數據傳輸的相關證據、也未在調查過程中就該事實向被告進行出示,而被告在無相關證據證實的情況下在案涉《告知函》調查階段便徑行採信其單方陳述內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也未就第三人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發送案涉鑑定意見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第三人也未就以電子數據傳輸方式發送案涉鑑定意見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言被告應當承擔起舉證不能的證明責任,第三人也因其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答辯主張,其答辯主張亦應不予採信。

最後,關於本案原告在法庭調查階段原告舉證時補充提交證據是否經過舉證期限的問題,本案中原告於2022815日收到了蘭州鐵路運輸法院關於本案的舉證通知書,明確載明的舉證期限為30日即2022815日至2022915日,原告開庭時間為2022913日仍然在法定舉證期限範圍內,且原告的補充證據提交時間為法庭調查過程中原告舉證時,是故合議庭當庭向原告明示在法庭開庭前30分鐘未及時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無法律依據,也與舉證通知書載明的舉證期限矛盾,《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證據規定》中針對被告行政單位的舉證權利及舉證時限進行了限制,但是對於原告的舉證權利並未進行對應限制,對於原告補充提交的“鑑定意見尾頁複印件”證據仍然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範圍內,懇請貴院依法保障原告的法定訴訟舉證權利。

三、本案庭審中第三人當庭否認鑑定人應當親筆簽名認為可以多種簽名方式共同採用,並不認為鑑定人為親筆簽名存在違反鑑定通則規定,由此可見被告的通報批評並未讓第三人對於其所涉及的問題有所深刻認識,第三人作為專業鑑定機構對其專業所涉及的法律規範問題卻不能準確知曉、正確理解,基於第三人的庭審表現其作為司法鑑定機構應有卻不相符合的專業能力,由此可見本案案涉第三人的違規行為也不難理解。

結合庭審,本案第三人多次向法庭陳述,其認為鑑定人簽字並不需要以鑑定人親筆簽名的方式進行體現,試問司法鑑定機構作為在裁判時就專門性事項,向裁判機關提供專業、公正、客觀意見的重要機構,理應對於其專業範圍內的相關制度、規定、要求、業務意見爛熟於心,而在本案中在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即第三人當庭釋明簽名要求及相關規定且本案中被告已經向第三人就鑑定人未親筆簽名的相關問題相進行了通報批評的處理後,仍不以為意當庭對鑑定人是否親筆簽名的問題認為無關宏旨,結合庭審及相關證據鑑定人的當庭陳述不僅未能就通報批評的事實進行清楚反省、同時也嚴重違背了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律規定、對法律負責、對案件事實負責、對執業行為負責、嚴謹規範,講求效率《司法鑑定職業道德基本規範》的基本要求。

四、結合被告、第三人之答辯,本案的爭議焦點及待證事實為第三人之行為是否屬於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因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超越職權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客觀事實,基於此原告認為被告及第三人並未圍繞本案的爭議焦點進行明確答辯,其自行放棄答辯或未針對爭議進行答辯視為其對訴訟辯論權利的放棄,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需要同時具備符合法定職權、程序適用正當、具備法律依據、處理結論正當合理、過程公正公開,而在本案中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存在的超越法定職權、不主動履行法定職責、具體行政行為本身所存在的適用法律不適當,導致本案中被訴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並移送至有處罰權的行政單位,基於此原告之訴請於事實有所依、於法律有所據,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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