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把車位打包賣給第三方 - 小區一人買下多個車位合法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如今很多家庭都有汽車,購房時也會考慮買個車位,但有些人買車位時卻發現開發商已將大量車位“打包”賣給了一位業主,而且這種現象在很多小區普遍存在。

開發商把車位打包賣給第三方,小區一人買下多個車位合法嗎?

有網友稱:現在家家有汽車,車位已經關乎民生,這種做法太無恥了!那這樣的做法到底可以嗎?

案例回顧


大大公司為某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該項目共計車位802個,其中地上車位102個,地下車位700個,且包含200個人防車位(人防車位是建設城市地下防空工程時,設立的專門車位)。

項目開售後,大大公司與老王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其後大大公司又與老王簽訂《車位出售協議》,向老王出售了400個地下車位,其中人防車位100個,非人防車位300個。

之後,由於老王資金出現問題,未按約支付車位費用,大大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老王根據《車位出售協議》支付400萬元的違約金。老王則答辯稱,雙方之間簽訂的《車位出售協議》無效,無需支付違約金。

那麼大大公司能將大量車位出售給老王嗎?雙方簽訂的出售協議又是否會受到法律保護呢?

羣益普法


小區的車位主要分為三種:

一種是建築區劃內規劃的車位,最常見的就是地下停車位,其產權屬於開發商所有。第二種是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最常見的是小區的地面停車位,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該類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最後一種是人防車位,產權歸國家所有。

雖然本案中地下車位的所有權歸大大公司所有,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若大大公司將大量車位出售給某一個或某幾個少數業主,明顯超出受讓業主的合理需求,也變相限制了小區內業主使用車位的權利,會損害多數業主的權益。

因此,在未滿足全部業主需求前,不能向個別業主出售大量的車位。而本案中還涉及的人防車位,因為人防車位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大大公司不能進行出售,僅能進行出租。

最終,經法院審理認定,大大公司轉讓車位使用權的,不得違反“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法律規定,故雙方簽訂的《車位出售協議》的目的並非滿足業主需要,且有可能影響其他業主對車位的需求,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大大公司基於該份協議,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老王賠償違約金無相應依據,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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