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服刑人員離婚要在哪裏進行訴訟?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5W
案情簡介:
王某來電諮詢,愛人已經在監獄服刑近五年,想要辦理離婚手續,要在哪裏進行訴訟?
本案中可能有管轄權法院有四個,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被監禁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究竟哪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分析:
本案中,王某的愛人在監獄服刑,屬於被監禁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王某應當向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解釋第八條,因王某愛人已被監禁一年以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被監禁地人民法院亦有管轄權。因此王某既可以向其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愛人服刑,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