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服刑人員離婚要在哪裏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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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與服刑人員離婚要在哪裏進行訴訟?

王某來電諮詢愛人已經在監獄服刑近五年想要辦理離婚手續要在哪裏進行訴訟

本案中可能有管轄法院有四個,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被監禁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究竟哪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律師分析

本案中,王某愛人在監獄服刑,屬於被監禁的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某應當向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解釋第八條因王某愛人已被監禁一年以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被監禁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因此王某既可以向其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愛人服刑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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