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在哪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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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如果一審的結果讓人們很不滿意的話,我們就可以通過再次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一般這就是我們常説的民事訴訟二審,但是對於民事訴訟的二審其實很多內容都是我們不瞭解的,當前也有很多人面臨民事訴訟二審的問題,那民事訴訟二審在哪裏進行呢?

民事訴訟二審在哪裏進行

民事訴訟二審在哪裏進行?

民事訴訟案件二審,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理有明確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民事訴訟的一審和二審是存在較大區別的,既然一審的地方司法機關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那麼就需要通過比原地方司法機關高等級的司法機關進行處理,而且民事訴訟二審在哪裏進行是有相關法律規定的,上述文章中也已經給出答覆,如果實在不瞭解的話,可以找律師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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