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要到哪裏進行 -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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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要到哪裏進行,訴訟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夫妻生活感情破裂選擇離婚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因為生活總是要繼續,不可能每天忙碌工作之後還要面對每天吵架,這樣下去精神很容易就會崩潰,但是對於離婚,很多時候涉及到的就是訴訟離婚的方式,但對於訴訟離婚應該到哪裏上訴很多人都不知曉,那具體來説訴訟離婚要到哪裏進行呢?

訴訟離婚要到哪裏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離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如果真正需要離婚的話,其實在離婚之前我們就應該做好相關的準備,等到處理離婚的過程中我們就能夠做好下一步應該做的準備,處理起來也會方便很多,不容易遇到問題,對於訴訟離婚要到哪裏進行這樣的問題在我們瞭解的同時,也需要對離婚訴訟的程序有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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